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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锡林与崔世平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林,崔世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周锡林,男,出生于1986年5月7日,陕西省旬阳县人,住西安市朱宏路北段长安大学,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6********。被告崔世平,男,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陕西省旬阳县石门镇白庙村。原告周锡林与被告崔世平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被告周锡林已于崔世平达成协议为由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袁治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