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枝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华、朱晓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华,朱晓龙,郑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枝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彦,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华,男,生于1975年1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朱晓龙,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运虎,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1)枝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7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