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执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许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斌,贾黎明,谭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复字第38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许斌。委托代理人顾增平,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贾黎明。被执行人谭文海。申请复议人许斌因申请执行人贾黎明与被执行人谭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执异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复议人许斌与申请执行人贾黎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许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复议人许斌在本院复议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许斌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