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与翟卫仁、张素芳等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翟卫仁,张素芳,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被执行人翟卫仁。被执行人张素芳。被执行人钟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钟涛下达了(2011)长执字第16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将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涛名下的银行存款叁万叁仟元整(人民币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