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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房某,教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乙,现五周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一定的了解,又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生气,因双方脾气不投,加之地域差异,双方难以沟通,且被告也无心在原告处过日子,久而久之已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现已无和好之可能。特具诉状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并一次性付清其应承担的部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被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之间没有大问题,只是偶尔因为一些小事争吵,两口子过日子哪有不争吵的,都是因为过日子的小事发生的争吵。孩子从小都是我管,到了石家庄之后孩子上学放学也都是我接送,被告几乎不管,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有和好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子女,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被告有和好的诚意和决心,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勇陪审员  杨方祥陪审员  李 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