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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洪章与吴船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章,吴船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吴洪章,农民。被告吴船仓,农民。系原告之子。原告吴洪章与被告吴船仓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次子,2011年12月份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就事故赔偿事宜经诉讼最终实际获取赔偿款71340元。被告作为经办人领取上述款项后拒不交付原告,虽经原告多次索要,并经村、乡两级组织调解无果。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713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还有一个哥哥,我们结婚以后分家时,在分地时我父亲少分给我地了,我向我父亲要地他不给我,我种了这块地一年以后我们村上征地,我种地的征地补偿款由我父亲领取了。所以我父亲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71340元由我领取了以后,我不同意给我父亲,除非我父亲把征地补偿款及少分的地给我,否则我不给他交通事故赔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洪章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款71340元,该款项由被告吴船仓代为领取,被告以原告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及少分地为由拒不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该赔偿款。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吴洪章因发生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款,该赔偿款属于原告吴洪章所有,被告吴船仓代为领取该款后拒不交付原告吴洪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吴洪章的合法权益,被告吴船仓应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吴洪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1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船仓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洪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1340元。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勇陪审员  杨方祥陪审员  李 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