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徐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徐斌,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476号原告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许营乡新南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宋士华,董事长。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吴杨国,总经理。被告徐斌,男,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一部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XX,男,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二部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以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原告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向国秀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