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仲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施晖与被申请人李建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晖,李建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仲审字第30号申请人施晖,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建新,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卓,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施晖因不服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宁裁字第277-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施晖于2013年3月20日以李建新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宁裁字第277-12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宁商仲审字第20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施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申请人施晖已于2013年3月20日就同一被申请人、同一申请事项,向本院提出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亦于2013年5月8日作出了生效裁定,施晖无权再次提出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施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施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岩岩速 录 员 叶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