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住某某县某某乡。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俊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