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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王卫庆与夏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庆,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811号原告王卫庆。被告夏俊。原告王卫庆与被告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卫庆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庆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380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还款218000元后,又写了一张还款计划,约定2012年5月31日还款62000元,6月10日还款100000元。但之后被告始终无法联系,原告前往其户籍地才发现该房屋已拆迁。被告至今无音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2000元。被告夏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中旬,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并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我于2012年5月17日上午九点在家门口所借王卫庆人民币全部一次性归还(叁拾捌万元正)。如有违约一切后果自付,如不归还叁拾捌万,愿把苏A9NN**车抵押”。2012年5月24日,被告归还218000元后,就余款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款条”,载明:“今欠王卫庆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正,于2012年5月31日先付陆万贰仟元正,另于2012年6月10日全部付清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但此后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还款计划、欠款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表明其确认与原告存在162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6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卫庆借款1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40元,由被告夏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娄志华人民陪审员  戴同秀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婉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