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20-08-12
案件名称
王玉清与郑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玉清;郑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王玉清,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郑鹏,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清与被告郑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清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玉清负担。 审 判 长 翟现东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