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隆执字第151—4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张庆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隆执字第151—4申请执行人李新平。被执行人张庆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2005)隆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庆丰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所查明的被执行人张庆丰在河北隆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84%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冻结被执行人张庆丰在河北隆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84%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不得向被执行人张庆丰支付股息或红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贤执行员 曹培英执行员 李其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现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