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与姜某保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姜某,农民。关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姜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姜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