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普陀金洋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刘力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陀金洋花园业主委员会,刘力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普陀金洋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90号金洋花园小区内。负责人傅圣良,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雷,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力铭。原告普陀金洋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刘力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陀金洋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