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万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万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林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纪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