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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万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万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林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纪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