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生虎与宝鸡市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袁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虎,袁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虎,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日,小学文化程度,住陇县曹家湾镇教场塬村*组,农民。被执行人袁浩,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0日,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北流村**组人,现住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52号王生虎诉宝鸡市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袁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调处袁浩于2013年8月15日前赔偿王生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浩于2013年8月16日将执行标的15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