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修坤与被告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修坤,周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12号原告:孙修坤,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XXX号。被告:周建国,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万柳坛路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修坤与被告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1日通知原告于14日内交纳公告费,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