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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修坤与被告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修坤,周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12号原告:孙修坤,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XXX号。被告:周建国,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万柳坛路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修坤与被告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1日通知原告于14日内交纳公告费,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