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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XX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奇,孟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和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XX奇,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庆林,男,满族。申请执行人XX奇与被执行人孟庆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 玉 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