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XX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奇,孟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和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XX奇,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庆林,男,满族。申请执行人XX奇与被执行人孟庆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 玉 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