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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召刚等3人运输合同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郭召刚,郭现忠,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郭召刚,男,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郭现忠,男,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名下有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车号为冀E9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名下重型仓棚式货车,车号为冀E95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