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山东硕华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东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硕华工贸有限公司,山西东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山东硕华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东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硕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硕华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东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硕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东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令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