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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许庚网、许宝民等与许雨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庚网,许宝民,许泳,许祥,许雨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许庚网。原告许宝民。原告许泳。原告许祥。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定。被告许雨成。委托代理人顾乐军,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庚网、许宝民、许泳、许祥与被告许雨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崔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庚网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定、被告许雨成及委托代理人顾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庚网、许宝民、许泳、许祥诉称,原告祖父许金鳌与被告祖父许金钰及许金绍、许金成系同胞兄弟,解放前同住南城镇许圩一个四合院,院中由一天井约为120平方米,1922年进行分家,四兄弟分住东南西北各厢房。2007年,原告许庚网在原四间祖房的基础上建设二层楼房一栋,被告也在其四间祖房的基础上扩建了二层楼房。2012年11月,被告单方擅自建筑围墙,高达3米,将原、被告共用的天井占为己有,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原告多次交涉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原状。被告许雨成辩称,争议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告要求对公共部分土地使用权,应提供所有权证。被告虽然使用该宗土地,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祖父许金鳌与被告祖父许金钰及许金绍、许金成系同胞兄弟,解放前同住南城镇许圩一个四合院,院中由一天井约为120平方米,1922年进行分家,四兄弟分住东南西北各厢房。解放后,上述房屋发生重大变化,至今,只有被告一家为原宅基地上的常住居民。2007年度,原、被告分别在原宅基地附近,重新建设二层楼房,但均未取得建房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1月,被告又在自家楼房前建设高约3米的围墙,占有土地面积约40平方米。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双方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损害原告的使用权益,被告则认为与原告无关,故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经现场勘察,诉争地块四至范围不明确,双方争议较大,该纠纷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庚网、许宝民、许泳、许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