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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安祥与邱洪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安祥,邱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333号申请人刘安祥。申请人邱洪涛。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罗书国、张吉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段钦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安祥、邱洪涛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1日经枣阳市新市司法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邱洪涛偿还刘安祥太阳能热水器款8900元,于2013年11月2日前还清。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安祥、邱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学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