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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芷芳与左锋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刘芷芳;左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329号 申请人刘芷芳。 申请人左锋林。 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芷芳、左锋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段钦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芷芳、左锋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7月29日经枣阳市新市司法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左锋林偿还刘芷芳本金及利息共计10750元,于2013年10月26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芷芳、左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钦雁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