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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非审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水利水电局与杜士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水利水电局,杜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审初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局法定代表人赵华,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杜士国,男,现年42岁。申请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郧县水罚字(2013)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水利水电局作出的郧县水罚字(2013)04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局作出的郧县水罚字(2013)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虎审 判 员  吕明智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