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陈涛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陈涛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123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的3万元罚款。经审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0日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陈涛送达,自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因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月9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凯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