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晓明诉被告咸阳市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明,咸阳市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崔晓明,男,汉族。被告咸阳市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路泉北三巷。法定代表人吴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明诉被告咸阳市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晓明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