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罗海东与马鞍山市中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东,马鞍山市中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罗海东,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海东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马民一终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