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冷显强、祁明金、车兴兴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显强,祁明金,车兴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筠连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显强(绰号冷强、强娃儿、强哥、冷强娃儿),男,四川省筠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祁明金(曾用名祁长建),男,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6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车兴兴(绰号兴兴、车车儿),男,四川省筠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3)第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显强、祁明金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车兴兴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显强、祁明金、车兴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祁明金在云南省盐津县六天宾馆内,以30元一颗的价格,卖了毒品麻古200颗给冷显强。2013年3月19日凌晨,冷显强协助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在盐津县东风大桥将祁明金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麻古疑似物183颗,净重16.928克,冰毒疑似物5包,净重2.864克。经鉴定,从祁明金身上查获的麻古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中均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冷显强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和麻古后,以每克冰毒250-300元,每颗麻古30-35元的价格,在筠连县城多次出售给从事零包贩毒或吸毒的廖某某、陈某某、韩某某、车兴兴、王某某、卓某某、张某某等人,并叫被告人车兴兴帮其运送毒品。2013年3月18日,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将冷显强抓获时,从其挎包内查获麻古疑似物228颗,净重21.017克。经鉴定,从冷显强处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中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车兴兴为向冷显强购买毒品的陈某某、韩某某等人运送毒品,同时车兴兴从冷显强等人处购买冰毒和麻古后,在筠连县城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赵某某、谭某某、汪某某等人。2013年3月8日,车兴兴将30颗麻古从筠连县城运到宜宾市区交给冷显强。被告人冷显强、祁明金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车兴兴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冷显强有立功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庭审中,公诉机关将对被告人车兴兴的指控变更为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冷显强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给车兴兴,也没有叫车兴兴运送过毒品,车兴兴向其送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公交车站的30颗麻古,是车兴兴卖给他的,公诉机关的其余指控均是事实。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明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其贩卖给冷显强的是麻古200颗。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车兴兴辩称,没有帮冷显强运送过毒品,他送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公交车站的30颗麻古,是他卖给冷显强的,他没有卖过毒品给赵某某、谭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份以来,冷显强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和麻古后,多次出售给廖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卓某某及被告人车兴兴,并叫车兴兴帮其运送毒品给陈某某等人。2013年3月18日,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冷显强抓获,从其挎包内查获麻古疑似物228颗,净重21.017克。经鉴定,从冷显强处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情况。2、搜查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筠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冷显强驾驶的尼桑车上的挎包内查获并扣押冷显强持有的麻古疑似物228颗,毛重21.88克,净重20.017克。3、抽样检测记录、(川)公(宜)鉴(化)字(2013)103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从扣押的麻古疑似物中提取0.1克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证人证言1)廖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吸毒人员。他在冷显强那里购买过两次冰毒和麻古,每次买冰毒都是10克,两次购买麻古分别是30颗、20颗,冰毒是260元/克,麻古20元/颗。他知道冷显强还卖过毒品给曾某某、陈某某、韩某某。2)陈某某证言,证实他的绰号叫陈大娃、陈老大。2013年1月份,他通过“方老五”和卓某某在“冷强咡”手里购毒品冰毒。2012年腊月里,他电话联系“冷强咡”购买毒品,是“冷强咡”喊周某某在老公安局附近将3克冰毒交给了他。2013年2月份,他在卓某某家给“冷强咡”购买了2克冰毒、5颗麻古;之后的第三天,他在金缘宾馆对面的农贸市场给“冷强咡”购买了5克冰毒;2013年2月底,他电话联系“冷强咡”购买2克冰毒,是“冷强咡”喊“邓二娃”在水云间茶楼门口将毒品交给他的;2013年3月5号左右,他电话联系“冷强咡”购买4克冰毒,也是“冷强咡”喊“邓二娃”在水云间茶楼门口将毒品交给他的;2013年3月12日,他在蜀亨酒店给“冷强咡”购买了冰毒。“冷强咡”喊车兴兴给他送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在2013年3月左右,他电话联系“冷强咡”购买1克冰毒,“冷强咡”就喊车兴兴在筠连县新定泉网吧后门将毒品交给了他,他付给了车兴兴300元;第二次是第一次过后的两天,他电话联系“冷强咡”购买1克冰毒,“冷强咡”就喊车兴兴在红苹果网吧附近将毒品交给了他,他付给了车兴兴300元。他还看见母某某、彭某某、卓某某、王某、“方老五”等人在“冷强咡”手里购买过毒品。车兴兴、“邓二娃”、周某某,均是冷显强的“马仔”,有时帮“冷强咡”送冰毒和麻古,有时也单独在“冷强咡”处购买毒品来贩卖。3)韩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吸毒人员。2013年1、2月份,她在在冷显强那里购卖过十二三次毒品,每次一克冰毒、一颗麻古,冰毒350元/克,麻古50元/颗。4)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正月16日晚上,他给冷显强购买了2克冰毒。5)张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吸毒人员。他自2012年12月份开始在冷显强那里购买冰毒和麻古,大概买了一二十次,每次都是200元或400元的冰毒、麻古。6)卓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吸毒人员。他第一次向冷显强购买冰毒是通过陈某某介绍的,是在水云间301号房间交易的,他当时购买的2克冰毒,他付了800元。第二次是2012年农历12月份,他电话联系冷显强购买1克毒品,是冷显强将毒品给他送到锦绣华庭来的,他付了400元。之后,在冷显强被抓之前,他先后向冷显强买了十多次冰毒,每次都是200元或400元的冰毒。最后一次是2013年3月中旬,冷显强到了锦绣华庭小区给了他1克冰毒,他就给冷显强400元。他知道廖某某、韩某某等人在冷显强那里购买冰毒来卖。7)邓某某证言,证实他的绰号叫邓妹妹、邓二娃。他知道冷显强从2012年10月份左右开始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直到冷显强被抓。他还单独帮冷显强送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3年正月14日下午5、6点钟,他开车送冷显强到三桥附近的一个小区,冷显强上楼时把一包冰毒品交给他,叫他15分钟后上去,并叫他说是刚从周某某那里拿的好货,他照做了;第二次是2013年正月15日晚上8点钟的时候,冷显强叫他送0.4克冰毒给“陈大娃”,在水云间401号房间,后“陈老大”还用自己的秤称了一下,就只有0.3克,叫冷显强下次补上。8)艾某某证言,证实平时大家叫她“小艾”,和车兴兴共同租住在红苹果网吧楼上4楼。“冷强娃”在贩卖毒品和麻古,车兴兴从“冷强娃”手里买冰毒和麻古来卖。2013年3月17日,“冷强娃”给车兴兴算毒品的钱,她听“冷强娃”说车兴兴在他那里拿了30克冰毒与胡某换了7、80颗麻古,“冷强娃”还说车兴兴卖给“陈大娃”的10多克冰毒卖了多少钱,最后“冷强娃”与车兴兴算了后,车兴兴共差“冷强娃”8300元毒品的钱,另外,车兴兴给“冷强娃”借了4、5千元,“冷强娃”说车兴兴一共差其13800元,当时车兴兴身上只有几百元,车兴兴只拿了400元给“冷强娃”。9)周某某证言,证实她和冷显强是男女朋友关系,冷显强平时都在贩卖冰毒和麻古,她和车兴兴、“邓二娃”都帮冷显强送过冰毒、麻古。她和车兴兴、“王浴人”、王某、母某某、陈某某、廖某某、韩某某等人都在冷显强手里购买过冰毒和麻古来贩卖。2012年1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在城南农贸市场对面的公路上,车兴兴向冷显强购买了1克冰毒和2颗麻古;一个星期之后的下午三点钟左右,车兴兴向冷显强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和50元的麻古。2012年腊月23日,陈某某向冷显强购买3克冰毒,是冷显强叫她送到老公安局附近交给陈某某的。冷显强一共放了三次冰毒在车兴兴那里。2013年3月17日晚上,在筠连镇海瀛联络村冷显强的亲戚家里,冷显强给车兴兴算过账,她听冷显强对车兴兴说,车兴兴还差其13000元冰毒钱。10)王某某证言,证实从2013年2月初开始在冷显强手里购买冰毒和麻古,每次都是他打电话给冷显强说好毒品数量、价格和交易地点后再进行毒品交易的,交易地点都在变动。11)秦某某证言,证实他一共在“冷强娃”那里赊了6次冰毒,加上在“林七猫”那里赊的一次毒品记在冷显强的账上,他一共欠冷显强3280元的毒品钱。还有就是2013年农历2月,他回乐义,他打电话给“冷强娃”购买1“个”冰毒和2颗“麻果”,是“冷强娃”喊李海锋骑摩托车送上来的,加收了150元的车费,共600元。5、被告人供述1)冷显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公安民警在他开的那辆尼桑车上的咖啡色挎包内查获的毒品是228颗麻古。他贩卖过冰毒和麻古给韩某某、廖某某、李某、陈某某、曾某某、“龙龙咡”、“王二妹”、李某、王某某,及他老表、珙县孝儿镇的“爪贝儿”、“飞哥”。他卖给廖某某的冰毒是250元一“个”,卖给韩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冰毒是300元一“个”,麻古是35元一颗。他卖给一般的吸毒人员是麻古40-50元一颗,冰毒是350元一“个”。2)车兴兴供述,证实2012年农历年底,他从镇舟回筠连后开始向冷显强购买冰毒和麻古。他还帮冷显强送过冰毒和麻古给“陈大娃”三四次。冷显强向陈某某、韩某某、曾某某、胡某、“闵二娃”、“海娃”、“思姐”、李某等人贩卖过毒品。6、辨认笔录,证实艾某某辨认出冷显强是向车兴兴贩卖毒品的“冷强娃”;陈某某辨认出冷显强是向其贩卖毒品的“冷强娃儿”,邓某某就是“邓二娃”;张某某、卓某某辨认出冷显强是向其贩卖毒品的男子;秦某某辨认出邓某某就是“邓二娃”;冷显强辨认出韩某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女子,陈某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陈大娃儿”,廖某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廖大娃儿”;车兴兴辨认出冷显强是向其贩卖毒品的“强哥”。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冷显强、车兴兴、艾某某均为吸毒人员。二、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车兴兴从被告人冷显强等人处购买冰毒和麻古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谭某某、汪某某。同年3月8日,冷显强在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向车兴兴购买30颗麻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情况。2、证人证言1)艾某某证言,证实她听“冷强娃”和车兴兴说,车兴兴在“冷强娃”手里“拿了”50克冰毒来卖,车兴兴卖毒品后再给“冷强娃”算账。“冷强娃”还帮车兴兴联系了胡某,车兴兴用30克冰毒与胡某换了七八十颗麻古。2013年3月初,车兴兴向胡某贩卖过一次五六百元的毒品。她还看见“赵八均”向车兴兴购卖过冰毒和麻古四五次,每次购买200元、300元、400元不等;“翁毛毛”向车兴兴购买过冰毒和麻古三四次,每次购买400元、500元不等;“瑶瑶”向车兴兴购买过一次200元的冰毒;谭某某向车兴兴购买过一次200元的冰毒。2)周某某证言,证实车兴兴在帮冷显强送货(冰毒和麻古),也在冷显强手里购买冰毒和麻古来贩卖。3)赵某某证言,证实他是2010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他向车兴兴大概买了10次毒品和麻古。第一次是2013年3月3日13时许,他电话联系车兴兴购买毒品,他们在红苹果网吧门口交易的,车兴兴卖了600元的冰毒与麻古给他;最后一次是在2013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他到车兴兴的租住屋里购买的毒品,车兴兴买了600元的冰毒和麻古给他。4)谭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吸毒人员。第一次是在2012年11月份,车兴兴在金缘酒店旁边的网吧附近卖了200元的冰毒给他;第二次是快过年的一天,车兴兴在浙商酒店的702房间卖了200元的冰毒给他;第三次是2013年农历正月10日或是11日,车兴兴在镇舟卖了200元的冰毒给他。之后,他每次向车兴兴都是购买的200元的冰毒,大概买了十多次。最后一次向车兴兴购买冰毒是在2013年3月26日21时许,他在车兴兴的“家”里购买了200元的冰毒。5)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他在“新时代”328号房间向车兴兴购买300元冰毒;第三天,他给车兴兴购买了200元冰毒和一颗80元的麻古。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冷显强供述,证实2013年3月8日,他在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向车兴兴购买了30颗麻古。2)被告人车兴兴供述,证实他“分”过冰毒给“赵八均”、谭某某、“闵二娃”、“强娃儿”、“李二娃”和镇舟、民主的一些人。他在冷显强手里“拿”冰毒是350元/克,分成4小包后,以每小包200元“分”给他们。他在冷显强手里购买的麻古是40元/颗,“分”给他的朋友是80元/颗。2013年3月8日,冷显强在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向他购买了30颗麻古。4、辨认笔录,证实艾某某辨认出车兴兴是与其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的人,谭某某是向车兴兴购买毒品的男子,赵某某就是向车兴兴购买毒品的“赵八均”;赵某某辨认出车兴兴是向其贩卖毒品的男子;车兴兴辨认出冷显强是向其贩卖毒品的“强哥”,谭某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赵某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赵八均”。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谭某某是吸毒人员。6、户籍信息,证实车兴兴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抓获说明,证实车兴兴于2013年3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三、2013年3月初,被告人祁明金在云南省盐津县“六天宾馆”内,以30元/颗的价格卖了200颗毒品麻古给冷显强。同年3月19日凌晨,冷显强协助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在盐津县“东风大桥”将祁明金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麻古疑似物183颗,净重16.928克,冰毒疑似物5包,净重2.864克。经鉴定,从祁明金身上查获的麻古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搜查笔录、筠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祁明金身上查获并扣押麻古疑似物183颗,净重16.928克,冰毒疑似物5包,净重2.864克。2、抽样检测记录、(川)公(宜)鉴(化)字(2013)103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从祁明金处扣押的麻古、冰毒疑似物中分别提取0.1克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她是祁明金的女朋友。2013年3月17日晚,她和祁明金住在“锦台大酒店”304号房间,祁明金接到电话后,到“东风大桥”去了。4、辨认笔录,证实经冷显强辨认,祁明金是向其贩卖毒品的“小祁”;经祁明金辨认,冷显强是向其购买毒品的“强哥”。5、户籍信息,证实冷显强、祁明金作案时均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抓获说明,证实冷显强于2013年3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协助下于次日凌晨将祁明金抓获。7、(2009)津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祁明金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8、被告人冷显强、祁明金亦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显强、祁明金、车兴兴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冷显强涉案毒品数量达21.017克,被告人祁明金涉案毒品数量达19.792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车兴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冷显强、祁明金、车兴兴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显强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给被告人车兴兴,也没有叫被告人车兴兴帮其向购买毒品人员送过毒品,被告人车兴兴辩称没有帮被告人冷显强送过毒品,也没有向赵某某、谭某某、汪某某贩卖过毒品,及被告人祁明金辩称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是其自己吸食的,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冷显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本院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明金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罚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冷显强、车兴兴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明金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意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显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抓捕被告人祁明金,属立功,依法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显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祁明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车兴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陈洪权人民陪审员 冯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