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华美与王祥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美,王祥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朱华美,女,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朱法兵(系朱华美之兄)。委托代理人:钮玉传。被告:王祥善,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华美与被告邸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华美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华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美撤回对被告王祥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朱华美负担。审 判 长 张传宏审 判 员 樊远广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管纪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