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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牛雪峰与夏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雪峰,夏凡,刘铁军,王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牛雪峰,住隆化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朋飞,住隆化县。被告夏凡,住隆化县。被告刘铁军,住隆化县。被告王云龙,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雪峰与被告夏凡、刘铁军、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