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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8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柴甜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柴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8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西城区xx号。负责人易映森,行长。被执行人柴甜甜,女,1989年5月5日出生。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柴甜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94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甜甜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柴甜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柴甜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