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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归红雨、隋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归红雨,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和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中国银行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8号甲2,组织机构代码81778900-X。负责人:商亮,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归红雨,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隋振华,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归红雨、隋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96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00969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969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玉伟执行员  卢宏阳执行员  史新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