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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北车集团轨道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