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北车集团轨道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