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世明与任均洪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明,任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明。被执行人任均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3月11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标的款4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