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新国与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国,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国。被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振,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新国申请执行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依(2012)长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