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方先标与温凤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先标,温凤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88号原告:方先标。委托代理人:吴逢图。被告:温凤妹。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原告方先标与被告温凤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方先标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先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