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雪绿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雪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温瑞刑执字第13号罪犯王雪绿,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0100745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平阳县麻步镇岙底村。现保外就医在家。2009年6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09)温瑞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王雪绿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现瑞安市公安局建议对罪犯王雪绿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雪绿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具有法定监外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雪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2014年8月18日止。二0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