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梅,陈永海与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04号原告黄梅,女,汉族,生于1993年9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陈永海,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县福顺大道9号6幢1单元2、3、4号。法定代表人胡明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陈永海诉被告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陈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1736.5元,由原告黄梅、陈永海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琪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