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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思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思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