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濮阳市元村路通筑路公司与南乐县近德固乡佛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元村路通筑路公司,南乐县近德固乡佛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61号原告濮阳市元村路通筑路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任宏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红波,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自强,男,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乐县近德固乡佛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殿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卫波,南乐县近德固乡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元村路通筑路公司与被告南乐县近德固乡佛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元村路通筑路公司自愿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元村路通筑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元村路通筑路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乐县近德固乡佛堂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征收762.50元,由原告濮阳市元村路通筑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贾 佳人民陪审员 董亚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