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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卫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昌汽车保修有限公司、韩本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明,北昌汽车保修有限公司,韩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赵卫明,女,46岁。被执行人北昌汽车保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法定代表人施文有,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本军,男,6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卫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昌汽车保修有限公司、韩本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