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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相科与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科,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刘相科,男,1937年2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北厢巷27号,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业银行单元楼二楼西户,下岗工人。申请执行人刘相科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和平偿还现金80000元及利息7万余元、诉讼费18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截止2013年6月被执行人王和平先后履行了56500元(含诉讼费1800元),下欠25300元及利息,案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刘相科再次恢复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和平履行下余的案款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刘相科与被执行人王和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和平还清本金25000元,承担利息20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刘相科自愿放弃,并履行清结。本案被执行人共履行了101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