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