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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郑根洪、童品花与赵俊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根洪;童品花;赵俊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38号原告:郑根洪。原告:童品花。委托代理人:郑根洪。被告:赵俊尉。原告郑根洪、童品花为与被告赵俊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预立案,并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董灿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根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俊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根洪、童品花起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9月24日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3月30日前归还,2012年10月24日,被告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两原告借款170000元,并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借款借期届满,两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320000元及利息4582.50元(其中借款150000元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等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3月30日计算至2013年7月30日止,借款170000元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等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5月30日计算至2013年7月30日至,此后两笔借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被告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61万元,后被告陆续归还其借款29万元。被告于2013年2月份向其出具借条二份,确认尚欠两原告借款32万元。借条上的落款时间按当时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补写回去的。被告赵俊尉未作答辩。原告郑根洪、童品花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据1、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共计32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审查、核实,证据1户籍证明上盖有武义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证据2借条系原件且有赵俊尉的签名及捺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被告也一直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原告的证明意图予以采信。被告赵俊尉未举证。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后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两原告借款32万元。被告赵俊尉于2013年2月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二份,约定其中15万元借款于2013年3月30日前归还;另17万元借款于2013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故成讼。本院认为,原告郑根洪、童品花与被告赵俊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被告赵俊尉尚欠原告郑根洪、童品花借款本金32万元事实清楚。被告赵俊尉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归还,其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俊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俊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郑根洪、童品花借款32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借款1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30日起,借款17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3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俊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8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