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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阙大春与戴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阙大春;戴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37号原告阙大春。委托代理人李俊(特别授权)。被告戴圣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阙大春与被告戴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仁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