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于亚娟与荣成裕罗电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娟,荣成裕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320号原告于亚娟,男,汉族,1970年8月5日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裕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海崖村。原告于亚娟与被告荣成裕罗电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09年11月27日,原告乘坐乔善强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在下班途中与葛伟军驾驶鲁J×××××号大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1713.14元。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系被告单位职工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工伤赔偿应按先裁后审的原则进行,现原告未进行工伤认定,故本案不属荣成市人民法院主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裁定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