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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慧明与被执行人李维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慧明,李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胡慧明被执行人:李维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慧明与被执行人李维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阳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