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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洪兴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洪兴;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兴,男,住西安市丈八路都市印象。委托代理人某,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私营工业园,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洪兴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存款帐户仅数百元,本院已冻结,其他财产线索难以落实。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该案标的及执行费共计445668.97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5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