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洪兴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洪兴;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兴,男,住西安市丈八路都市印象。委托代理人某,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私营工业园,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洪兴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存款帐户仅数百元,本院已冻结,其他财产线索难以落实。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该案标的及执行费共计445668.97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5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