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孙玉梅与王扎根、何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梅,王扎根,何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梅。被执行人王扎根。被执行人何淑敏。孙玉梅诉王扎根、何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扎根、何淑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扎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办至孙玉梅(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