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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春荣与叶春强、张善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荣,叶春强,张善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春荣。委托代理人:沈建平。被告:叶春强。被告:张善荣。原告张春荣与被告叶春强、张善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荣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春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张春荣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